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镇**村**组**号, 2010年3月10日曾因殴打他人被新化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7日因吸毒被新化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新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系吸毒人员,因无钱吸毒,遂于2019年l0月至11月期间,先后在新化县孟公镇北丰村、石龙村、孟公村作案4次盗得6只土鸡,转卖后获利200余元用于购买毒品,造成被害人损失约85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l0月中旬的一天中午,周某某窜至孟公镇石龙村加油站附近陆某某家房子的地下室里吸食毒品,窃取了陆某某的两只土鸡,价值约250元。周某某将土鸡带去石龙村石灰厂门口贩卖,被人发现鸡是偷来的,于是将两只土鸡扔掉逃跑。
2.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中午,周某某在孟公镇孟公村汽车站里面的一栋在建房屋的楼梯口吸食毒品时,窃取了村民伍某某家放养的一只母鸡,价值约125元,随后将鸡以7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摩托车司机。
3.2019年10月底的一天白天,周某某在第二次相同地点窃取了伍某某家放养的一只母鸡,价值约125元,随后将该鸡带回家自己做菜吃掉。
4. 2019年11月的一天中午,周某某搭乘熟人的轿车至北丰村叉路口,行至村民廖某某家屋后的鸡栏内盗窃了两只母鸡,价值约350元,得手后乘坐小巴车离开。随后周某某在车上以150元的价格将鸡卖给了同车的另一乘客。
2019年12月06日上午,新化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周某某有盗窃土鸡的嫌疑,遂依法对其进行传唤,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伍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张志凌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联系方式:1323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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