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19〕280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211955********,汉族,文盲,农民,住湖南省湘潭县**镇**村**街组。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由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至5月,被告人周某某先后四次到本县**镇老码头货场,盗取被害人李某某堆放在该处的钢渣共计550余斤,其后将盗窃来的钢渣卖给流动废品站的老人和**镇收购废品的洪某某,共非法获利165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携带一个米袋子,到本县**镇老码头货场,盗窃钢渣60余斤。
2、隔了四、五天后的一个早晨,被告人周某某携带一个白色粉末涂料袋子,到本县**镇老码头货场,盗窃钢渣100余斤。
3、又隔了五、六天的一个早晨,被告人周某某携带一个白色粉末涂料袋子,到本县**镇老码头货场,盗窃钢渣100余斤。
4、次日早晨,被告人周某某携带一个蛇皮袋子,到本县**镇老码头货场,再次盗窃了100余斤钢渣后运回家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人口信息资料等书证;证人宁某某、洪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峥峰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73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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