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道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道县网霸网吧门口将被害人周某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的电动摩托车偷走,并以300元的价格将电动摩托车卖给本村的周某乙和。2020年8月14日经道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的价格为人民币3150元。
另查明,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追缴了被盗的摩托车并发还给被害人周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追缴了被盗的摩托车;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周某乙和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道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案发现场的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光辉
检察官助理:何诗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79772****(办案民警梁晶翔的电话)。
2.移送本案侦查卷1册,光碟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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