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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19〕40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9004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镇**村**组,现住地长沙县**镇**栋**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被告人周某某多次在长沙市开福区**小区盗窃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小区,盗窃被害人廖某某晾晒在此处的多喜爱牌绿色带碎花图样被单一床。

2.2018年10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小区,盗窃被害人陈某某晾晒在此处的梦洁牌蓝色带花朵图样被套一床。

3.2018年10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小区,盗窃被害人陈某某晾晒在此处的梦洁牌白色带花朵图样被套一床。

4.2018年10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小区,盗窃被害人蒋某某晾晒在此处的蓝色带花朵图样床单一床。

5.2018年10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小区,盗窃被害人吕某某晾晒在此处的白色带蓝色花朵图样空调被一床。

2018年10月30日,民警在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被告人周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技术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被害人陈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 玲

代理检察员:陈亚萍

2019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97304068。

2.案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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