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52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县**镇**宿舍,现住长沙市开福区**栋**室。因盗窃,2019年9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行政处罚十三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刘某乙、刘某丙、彭某某系在同一公司上班,共同居住在沙市开福区**栋**房**宿舍。
2020年9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趁宿舍无人,进入被害人刘某乙卧室,盗走了被害人刘某乙一台黑色惠普暗影精灵2代笔记本电脑,并于当日在长沙火车站附近的**广场以人民币1800元予以销赃。
2020年9月21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趁宿舍无人,进入被害人刘某丙卧室,盗走被害人刘某丙一台黑色联想昭阳K46型笔记本电脑,并于当日在长沙市岳麓区的**电脑店以人民币50元予以销赃。
2020年9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趁宿舍无人,进入被害人刘某乙卧室,盗走了被害人刘某乙一套任天堂游戏机及游某某,并在客厅行李箱处盗得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50余元现金。后被告人周某某将游戏机寄往*鱼售卖平台准备销赃。
被告人周某某将销赃所得及盗得的现金均用于日常消费。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惠普暗影精灵2代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518元、被盗任天堂游戏机及游某某价值人民币2571元。
2020年9月22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民警在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栋**房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周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电脑、游戏机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报案件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下单记录、购买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闲鱼账户、闲鱼短信截图、指认现场、包裹以及指认赃物照片等书证、物证;2.证人杨某某、刘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刘某丙、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亚军
检察官助理王青枚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逮捕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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