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8〕70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7********,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房。200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日;201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8年9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日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从湘潭市雨湖区**旅馆**号房爬进隔壁**号房的卫生间,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床头柜充电的一台蓝色华为7S手机、刘某放在房间内桌子上的一台金色OPPO手机盗走,后以500元的价格销赃至长沙市**街一收手机的男子。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蓝色华为7S手机价值为960元;被盗金色OPPO手机价值为840元。
2、2018年8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大学**学院附属楼**楼**自习室,趁被害人储某某睡觉之际,将其放在桌上的一台苹果8PLUS黑色手机盗走,后以400元的价格销赃至长沙市**街一收手机的男子。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8PLUS黑色手机价值为4560元。
3、2018年9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大学第**教学楼**自习室,趁被害人蔡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课桌下抽屉内的一台金色VIVO-X9型手机盗走,后以260元的价格销赃至长沙市**街一收手机的男子。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金色VIV0-X9型手机价值为1330元。
4、2018年9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湘潭大学第**教学楼**楼大厅,趁在大厅自习的学生熟睡之际,将被害人郭某某放在自习课桌上的一台玫瑰金色OPPO-R11手机盗走,后以850元的价格销赃至长沙市**街一收手机的女子。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玫瑰金色OPPO-R11手机价值为1050元。
5、2018年9月24曰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大学**馆**楼东侧走廊,趁在走廊中自习的学生熟睡之际,将被害人金某某放在自习课桌上的一台黑色三星S6手机盗走,后以260元的价格销赃至长沙市**街一收手机的女子。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黑色三星S6手机价值为1260元。
综上,被告人周某某共实施盗窃5次,共计价值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婷洁
2018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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