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阿梦,男,2001年5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32001050*****,汉族,高中一年级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乡***村民委员会**寨**号。因涉嫌犯盗窃罪,2019年11月27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4月3日至4月17日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唐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等人先后在澜沧县城区内多次实施盗窃机动车辆的行为,共盗窃车辆5辆,价值合计人民币23617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唐某某、罗某到澜沧县城景秀拉祜家园二期华润漆门市东面的道路上,将被害人周某的一辆价值3200元的雅迪牌电动车(电机号:10ZW6069312YEH06*****,车架号:L5XDE1ZC4H60*****)盗走。该车已找回发还被害人。
2、2019年11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唐某某、罗某到澜沧县拉祜风情园水库管理所对面路边上,将被害人王某的一辆价值5064元的白色五羊本田牌WH125T-5A型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云******,发动机号:18D*****,车架号:LWBTCJ5AXJ10*****盗走。该车已找回发还被害人。
3、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唐某某、罗某、陈某甲(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到澜沧县城老街子兄弟客栈背后(老街福缘楼旁),将被害人刀某某的一辆价值人民币7250元的白色新感觉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6*****,车架号:LX8PCKM01EF0*****)盗走。该车已找回发还被害人。
4、2019年11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到澜沧县勐朗镇老街回迁房3栋1单元楼下,将被害人苏某的一辆价值4247元灰色五羊本田牌WH125型二轮摩托(发动机号:15L*****,车架号:LWBPCJD07F10*****)盗走。该车已找回发还被害人。
5、2019年11月27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到澜沧县勐朗镇新村陈某乙家车库,将被害人陈某乙的一辆价值3856元台铃牌TL800DQT-16电动二轮摩托(发动机号TLANCVCDKK3*****,车架号LGMMVYGZOK13*****)盗走。该车已找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艺琪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全案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散卷1份、起诉书9份、光盘4张;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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