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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二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镇**居委会**组**号,住盐城市亭湖区**巷。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9月24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8月12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2月19日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6月28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2018年7月24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4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周某某先后至盐城市亭湖区万泰时代城小区、奥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门市等地,采取破坏窗户后进入等手段,盗窃作案2起,窃得白酒、人民币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14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15日晚,被告人周某某至盐城市亭湖区**华府**幢楼北侧放置的集装箱,采取拆卸窗户后进入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季某某泸州老窖白酒1箱(6瓶)、掼蛋白酒1箱(6瓶),价值人民币1848元。

2.2020年6月25日晚,被告人周某某至盐城市亭湖区**大道**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门市,采取撬窗入室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300元。

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发破案经过、户籍材料、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季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5.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生物物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明胜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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