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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5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大田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6月8月22日被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5月26日被厦门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4月15日被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21日、2008年6月16日、2010年3月18日、2011年4月20日、2013年6月8日、2014年7月14日、2016年3月10日、2017年4月11日、2017年11月30日、2018年12月28日被大田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个月、八个月、二年、十个月、一年九个月、九个月、九个月、九个月、一年六个月,2020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大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因没钱花便到大田县**镇**村寻找盗窃目标。10时许,周某某发现大田县**镇**村89号家中无人且房子大门敞开着,便潜入该房子,将卧室门上的挂锁拽开后,进入卧室的柜子抽屉翻找财物,但未找到值钱的东西。周某某在继续翻找财物时被被害人茅某某发现,随后周某某被茅某某和村民控制住并报警。大田县公安局民警接报后赶赴现场将周某某当场抓获。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对其实施入户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郭某某证言;3.被害人茅某某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盗得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昕

检察官助理余文贤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大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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