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均为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来到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盗走魏某某妻子晾晒的三件胸罩、三条内裤。
2、2019年6月份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来到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盗走被害人林某某晾晒的一件黑色胸罩、一件红色胸罩和一条内裤。之后,被告人周某某又来到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盗走被害人吴某某晾晒的一件黑色胸罩、魏某某妻子的两件内衣、两条内裤、被害人任某某的一件灰色胸罩、一件红色胸罩。
3、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再次来到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盗走被害人林某某晾晒的一件紫色胸罩。之后,被告人周某某又在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盗走被害人任某某三件粉色胸罩、一件灰色胸罩、一件红色胸罩、一件白色胸罩、一条红色内裤、一条黑色内裤。
4、2019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来到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盗走被害人任某某的一件灰白色胸罩。
5、2019年8月17日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来到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盗走被害人林某某的一件黑色胸罩。
6、2019年8月26日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来到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盗走被害人林某某的一件紫色内衣。
7、2019年9月17日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来到莆田市城厢区**街道**社区,盗走一户人家晾晒的连衣裙。
8、2019年9月18日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来到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盗走被害人林某某的一件浅灰色胸罩。
2019年9月17日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出租房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女性内衣等物证;2.书证: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林某某、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振武
检察官助理:蔡纪翔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59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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