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93********,蒙古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镇**嘎查**队**号,住兴安盟阿尔山市**镇**村。2019年7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因犯盗窃罪,被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6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科右前旗看守所。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父母将位于**镇**嘎查的自家闲置的部分房屋出租给被害人纪某某夫妇。期间,周某某与其窦某某于4月18日回到此房欲入住,遭到承租人拒绝并引发口角。当晚,周某某与窦某某在**镇一麻辣烫店就餐时遇见纪某某夫妇,得知二人饭后与其朋友去吃烧烤,周某某临时起意,以回家取衣物为由,骑摩托车载窦某某到出租屋,从窗户跳入屋内,将纪某某的旅行箱、男士手包盗走。后其将旅行箱内衣物丢弃,又将旅行箱送回出租屋,将手包内的一条项链、三张银行卡及一张欠条藏匿于周某某父母打工牧点上。经科尔沁右翼前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牌男士手包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电子证据及说明、发还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害人纪某某的陈述;3、证人窦某某、韩某某、何某某、黄某某、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科尔沁右翼前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于2019年7月8日因盗窃罪被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其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华
检察官助理:刘利斯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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