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五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2001********,汉族,初中毕业,住许昌市建安区***镇**村*组,无业。因涉嫌盗窃2019年5月3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郭某某(因犯罪时未满18周岁另案处理)在许昌市魏都区南顺河街拾先生酒吧门口西侧路北道沿上,盗窃被害人信某某粉红色绿佳牌电动车一辆,后郭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将电动车销赃,所得赃款与周某某瓜分。后经物价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152元。破案后已追回被盗电动车退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有立功表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徐华伟
二0二0年五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8224****);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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