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六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72年8月20日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720820081452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九龙街道矿业路13号附106号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街道**路**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3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从六枝特区平寨镇煤机新苑驾驶二轮摩托车到六枝特区岩脚镇雨海村四组马头田胡某乙家门口,将胡某甲停放在胡某乙家门口的一辆红色豪爵牌HJ150-25两轮摩托车盗走,骑到六枝特区平寨镇煤机新苑5号楼楼下停车场停放隐藏。案发后,公安民警在该停车场将被盗摩托车追回发还被害人。2019年12月31日经六枝特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周某甲盗窃的红色豪爵牌HJ150-25摩托车价值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发还清单、被告人户籍信息表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扣押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伍贤海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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