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江窜至毕节市七星关区杨家湾镇杨家湾村二组,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家,上到三楼楼顶看好逃跑路线后返回屋内,在李某某的卧室翻找一条裤子中的财物时被李某某发现,周江提着裤子跑至三楼楼顶,再由三楼跳楼逃离现场,逃离时将左脚鞋子遗落在李某某家后面的地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江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周江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人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江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周青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共计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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