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19〕79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6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宿舍,住**园**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清镇市人民检察员批准逮捕,次日由清镇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0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独自一人窜至清镇市锦绣蓝湾的地下车库内,从被害人何某某的黑色奥迪车后备箱中盗窃得三条软中华香烟,卖给经营酒店的蔡某某得款1500元。后清镇市公安局民警于2019年9月13日在清镇市中央公园盛蓝网咖将周某某抓获,并从蔡某某处扣押三条软中华香烟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三条中华香烟价值1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侦查程序性文书、指认照片、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蔡某某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供述与辩解。
5.物品估价鉴定意见。
6.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量刑拘役6月,并处罚金2000元,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芬余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