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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乡**村**组贵阳市云岩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云岩区登高路116号,进入被害人黎某某家中,将其放在桌子上的一把摩托车钥匙拿走,后将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迅鹰牌摩托车盗走并进行变卖,获得赃款人民币700元用于其生活开支。案发后,被害人黎某某自行将该摩托车买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扣押、发还清单、指认照片等书证;

2.证人证言:查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电子数据:微信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尹露

                                               检察官助理 张淞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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