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49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1*********,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31日被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18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系一名吸毒人员,为筹款吸毒,于2017年9月14日凌晨,从家中拿着一根撬棍就到**镇**圩四处寻找作案目标。在经过**镇遂溪县**农场**镇场部**科办公楼时,周某某发现办公室桌子上摆放着一台台式电脑,在确认四周没人后就用自身携带的撬棍撬开该办公室的大门并进到办公室里面,接着用撬棍将该办公室内的桌子抽屉全部撬开,将放在抽屉里的一个钱包(装有现金200元和一张身份证及驾驶证和身份证)拿走,并将桌子上的一台联想牌杨天电脑一齐盗走。后周某某将偷来的电脑以700元人民币价格卖给一名不知名的男子,所得赃款用来购买毒品花费掉。经遂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物品进行价格鉴定:被盗窃联想牌杨天电脑一套价值232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3.被害单位吴某某的证言;
4.接收证据材料清单、被盗电脑购买发票;
5.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材料;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7. 现场遗留生物细胞DNA比对材料;
8.价格认定结论书;
9. 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值款人民币25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为吸毒而实施盗窃的从重情节和有自愿认罪认罚法定从宽情节,建议法院对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周某某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一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万争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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