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61970********,汉族,文盲,无业,住河北省廊坊市**劳务市场出租房(户籍在河南省襄城县**乡**村)。因涉嫌盗窃,于2018年8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5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 2017年12月11日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锦荣商贸城西九街0948号“样样红”店铺门口,由张某某趁被害人魏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店铺门口的5件女式长款黑色雪菲莲牌棉衣盗走(共价值人民币2000元),后交给在店外等候的周某某。
二.2018年4月3日6时许,周某某伙同张某某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锦荣商贸城中区11街1102号“ZI YI”店铺门口,由张某某趁被害人段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店铺内门口45件白色T恤盗走(共价值人民币1000元),后交给在店外等候的周某某。同日7时许,上述二人采取上述同样的方法到锦荣商贸城一期西六街1355号被害人刘某某的“雅欣”店铺门口将16条黑色运动裤、6条大红色运动裤盗走(共价值人民币880元)。
三.2018年4月4日8时许,周某某伙同张某某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锦荣商贸城西九街0955号“歌莉娜”店铺门口,由张某某趁被害人王某兴不备之机,将其放在店铺门口的30件小辣椒品牌雪纺材质女士上衣盗走(共价值人民币1050元),后交给在店外等候的周某某。同日11时许,上述二人采取上述同样的方法到锦荣商贸城东三街8422号被害人马某某的“男人得主”店铺门口将30件男士黑白色短袖盗走(共价值人民币900元)。
四. 2018年4月20日7时许,周某某伙同张某某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锦荣商贸城西区十三街13030号“衣魅”店铺门口,由张某某趁被害人谢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店铺门口的30件红妹精品女装品牌女式T恤盗走(共价值人民币1440元),后交给在店外等候的周某某。同日8时许,上述二人采取上述同样的方法到锦荣商贸城西区十街10061号“疯丫头”店铺门口,趁被害人高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店铺门口的13件沐凡品牌女式短袖、18件嘟宝当品牌女式短袖、7件80年代品牌女式短袖盗走(共价值人民币1441元)。同日9时许,上述二人采取上述同样的方法到锦荣商贸城中区十一街1141号“一年四季裙”店铺门口,趁被害人龙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店铺门口的35件鑫雨品牌针织材质女式运动裤盗走(共价值人民币1470元)。
2018年8月22日,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民警将周某某抓获。现赃物部分追回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被害人报案材料;
(3)被害人提供的售货单;
(4)被告人周某某及同案犯张某某盗窃监控截图;
(5)查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6)户籍证明;
2.被害人魏某某、段某某、刘某某、王某兴、马某某、谢某某、高某某、龙某某陈述;
3.同案犯张某某供述;
4.被告人周某某供述;
5.辨认笔录
(1)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2)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 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琦
崔志伟
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计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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