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南川区**街道**组。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2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中午,被告人周某某到重庆市南川区**酒店二楼宴会厅被害人传某甲举办的婚宴“蹭酒席”时,发现该宴会厅人行道进口处摆放有婚宴用的白酒,当日14时许,周某某返回该宴会厅人行道进口处盗走六瓶全新剑南春牌白酒。经鉴定,被盗的六瓶剑南春牌白酒在2020年10月5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2850元。
被告人周某某系抓获归案,被盗六瓶剑南春牌白酒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传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购酒收据、户籍信息表;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传某甲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传某乙、吴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重庆市精卫中心司法鉴定中心〔2020〕精鉴字第18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南川价认〔2020〕13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辨认笔录、视频观看记录、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重庆市南川区**酒店保安亭外监控视频、该酒店二楼宴会厅监控视频;8.其他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陈 东
检察官助理 李佳鸿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94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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