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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58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小区**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村**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5日15点47分,被告人周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巴文化公园内,趁被害人张某某酒醉在公园内一张长椅上睡觉时,盗走张某某放于上衣口袋内的一部蓝色手机。2020年10月26日民警在周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后,从其家中客厅沙发上搜出被盗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67元。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购机发票、扣押、发还清单、视频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辨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已退还手机,可酌定从轻。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彩霞

20201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住重庆市巴南区**小区**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662349****;

2.卷宗材料3册、视频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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