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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51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8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3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昆山市玉山镇丘钛微电子公司宿舍C5B -517 室,趁室内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凌某某放在4号床上的一部价值1329元黑色OPPOReno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藏在丘钛微电子公司男生宿舍221室。

2019年12月24日19时30分左右, 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昆山市玉山镇丘钛微电子公司宿舍C5B-533室,趁室内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冯某某放在宿舍进门左手边下铺床上的一个价值960元的白色苹果蓝牙耳机以及被害人胡某某放在地上一个价值69元白色苹果充电器盗走。2019年12月25日晚,公安机关在昆山市玉山镇丘钛微电子公司宿舍C5B -517将周某某抓获,从周某某处查获被盗耳机及充电器,后周某某带警察在宿舍221室找到被盗手机。现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5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到其表姐任某某位于永川区居家花园2幢2-1的家中耍,在此期间周某某趁任某某家中无人,将任某某放在卧室床头柜抽屉的一个价值911元的狐狸图案的足金吊坠和价值499元的两颗足金转运珠、一枚价值2249元的梅花型足金戒指、一枚价值1697元的足金碧玺戒指、一对女士耳环盗走。后周某某将盗得的饰品销赃获利。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的梅花型足金戒指发还被害人。

2020年5月31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庆西站附近一旅馆将周某某抓获,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任某某、凌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作案现场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源

检察官助理:陈晓莉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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