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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89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翻窗进入重庆市江津区**街道**街**11幢负**-**教育机构的办公室盗窃一部银白色戴尔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被盗的电脑价值人民币3388元。

2.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翻窗进入重庆市江津区**街道**街**11幢负**-**教育机构的办公室盗窃一部联想牌折叠式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被盗的电脑价值人民币1231元。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脑购买凭证、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现场笔录;

6.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61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巽

                              检察官助理 申英俊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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