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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镇**路**号,现住重庆市渝北区**镇**路**号**幢。2018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梁某某共谋实施盗窃后,一同来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寻找作案目标,后二人在晏家十期安置房地下车库发现一辆豪爵牌150型号的摩托车,遂约定晚上对该车实施盗窃。当日22时许,二人再次来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十期安置房地下车库,趁周围无人之机用事先准备的螺丝刀和小刀撬开车锁,采用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某价值8643元的豪爵牌HJ150-30F型二轮摩托盗走,后周某某将该车藏匿于重庆市渝北区**镇**路**号**幢负二楼地下停车场。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其处扣押了被盗摩托车,并于2020年1月6日将该车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某曾经故意犯罪,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焦姣

检察官助理 王敏

2020年4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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