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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 22011219**********,满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长春市人,户籍地为长春市双阳区**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街道**村***屯***社。无前科劣迹。2020 年6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村**社水电十五局中部饮水工程项目项目部五标段二号洞口附近分四次盗窃项目部的铁管31根,价值人民币760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周某某、于某的证言;

    3.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与此同时被告人周某某与受害人任某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立新

2020年814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原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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