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周伟,男,1970年3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700302551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县,无业,现住湖南省长沙县金井派出所金井镇沙田村芦洞沅组258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和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周伟为图财,在岳麓区两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伟窜至长沙市高新区雷锋街道谢家湾小区,采用拉开电动车坐盖然后用手扯断电瓶电线的方式,在C1栋、C2栋楼下先后盗取两台电动车的电瓶,盗得电瓶共计9个。
2、2020年4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伟窜至长沙市高新区雷锋街道黄花塘小区,采用拉开电动车坐盖然后用手扯断电瓶电线的方式,先后盗取了小区内三台电动车的电瓶,盗得电瓶共计12个。
被告人周伟秘密窃取上述21个电瓶后,以35元一个的价格销赃给流动收废品的人,非法获利735元。经鉴定,周伟盗窃的上述21个电动车电瓶价格为人民币2539元。
2020年4月2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周伟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周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留建军、黎自兵、刘连萍、王自强、郑红波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周伟的供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作案视频、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伟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伟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薛伟佳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伟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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