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松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41972********,汉族,小学,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住四川省松潘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松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2日被松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5时许,被害人杨某甲驾驶车牌号为川U*****的奔驰车到医院附近的洗车场洗车,被告人周某某在提供洗车服务的过程中见川U*****车驾驶室座椅旁有一根金项链便产生了盗窃想法,于是利用洗车之机,在趁被害人杨某甲不注意的情况下,将金项链从车中偷走并放在洗车场靠省道的墙角处,准备待被害人杨某甲离开现场后将金项链占为己有。后杨某甲发现金项链丢失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杨某乙、周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5.鉴定结论:检验检测报告、价格认定意见书等;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茜
检察官助理:刘玉莲
(院印)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四川省松潘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见具结书)。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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