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6〕53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咸阳市**路**号**号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8日被西安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8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8日8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本市碑林区西工大路早市,趁被害人尚某某买菜不备之机,用随身携带的镊子,从尚某某的手提包内夹出2元钱,因尚某某身体移动,镊子上的钱掉到地上,周某某以为被发现,遂向南逃离现场并继续伺机行窃,后在早市南口被公安人员抓获,从其身上查获镊子一把。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随身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 鹏
检察员:宋晶晶
2016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