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呼检一部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63********,汉族,小学文化,哈尔滨市呼兰区**工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镇**村。2019年9月9日因本案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24日转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9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被害人王某某承建的哈尔滨市呼兰区**镇**村**建筑工地内,多次盗窃木方、架子管、模板等建筑材料,被其放于自己家中。经被害人现场发现被告人周某某行窃报案,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扣押被盗物品,现已发还。经哈尔滨市呼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扣押的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660元。
经侦查,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9月9日被公安机关在盗窃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被盗物品扣押及返还清单;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工作说明等;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哈尔滨市呼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书涛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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