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425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20年2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至本区**镇**村**号北面房屋,利用螺丝刀将房屋门锁撬开,在被害人赵某某经营的商店收银柜台处窃得零钱约人民币220元,后在被害人赵某某居住的房间内窃得大前门(软)1条、红双喜(硬上海)6条、大前门(短支)4条、云烟(紫)1条、牡丹(软)2条、南京(红)2条和玉溪2条,并将窃得香烟分别藏匿于其暂住地、销赃于陆某某、张某某处。经鉴定,上述香烟除玉溪2条外共计价值人民币2,040元。
2020年2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部分涉案香烟已由公安机关调取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送货清单,证实财物被窃的情况。
2.证人陆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向二人销赃香烟的情况。
3.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1月24日上午其发现被害人赵某某经营的小商店门被撬开的事实。
4.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周某某暂住地进行搜查,查获部分涉案香烟并予以扣押;从证人陆某某、张某某处分别调取到部分涉案香烟;涉案部分香烟已发还被害人。
5.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卷烟价值估价意见书,证实涉案香烟的价值。
6.公安机关出具的监控视频及视听资料说明书,证实被告人周某某作案及销赃前后的行动轨迹。
7.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周某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涉案时及目前为轻燥症;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8.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周某某的到案经过。
9.被告人周某某的多次供述、辨认笔录及其签字确认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0.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的年龄等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入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04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翀
检察官助理俞丽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材料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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