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临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51983********,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出生地临武县,户籍地和现住地临武县**镇**社区**号。2014年12月因吸毒被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6年10月因吸毒被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公安局社区戒毒。2018年1月28日,因孙某某贩卖毒品案,被临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被告人周某某因盗窃案,于2020年3月26日被抓获归案,2020年3月27日被临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经临武县公安局审查,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侦查。于2020年4月14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8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临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4**日告知被害单位临武县**公司负责人(吴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临武县**公司负责人(吴某某)的意见,于2020年11月11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从家里开车牌号为湘******的自卸货车去临武县**公司恒玖西窿道装矿运到土楼冲工业园东山选厂加工。下午15时许,周某某开车到土楼冲工业园,先在入口处过磅房过了磅,然后将货车开到了土楼冲工业园内的东山选厂,将恒玖西窿道的运输证明单交给了工作人员,之后开始卸矿。周某某自称知道白钨矿值钱,就想偷点去卖钱,在卸矿的时候将货箱升起来后就没有将车往前面开而是直接把货箱降下来了,好让货箱内留有部分白钨矿石。之后将偷取的矿石卸在了铺下村。
被查获后经称重该批白钨矿总计9130公斤。2020年4月8日经临武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结论为9130kg含量为1.689%的白钨原矿,价值伍仟贰佰玖拾伍元整(5295)。被告人周某某对称重和鉴定都没有异议。
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盗的9130公斤白钨矿已被追回,归还给了临武县**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受案回执、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鉴定意见》等;
2、证人证言:曹某某、唐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白钨矿石9130kg,价值52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石宝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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