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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云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3时许,被害人高某某将云******电动车(车架号为2009***********)停放在******网吧门口,被告人周某某路过彩虹桥底,见一辆插着钥匙未关灯的电动车倒在**路边,见周边无人情况下,将电动车车牌拆下,丢弃在旁边垃圾桶,随后将该车辆盗走,于当天晚上将车骑至凤庆县城占为己有;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50元。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周某某到云县公安局爱华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向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7.检查、辨认等笔录:人身检查、现场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愿意认罪认罚,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保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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