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57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69********,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初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周某某翻墙潜入兴化市**镇**村管某某家中,采用撬锁等手段窃得两包软盒玉溪香烟、两卷远东牌2.5平方规格的电线及三十元现金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61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情况说明及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管某某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兴化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兴化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少华
检察官助理:蔡小飞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7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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