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9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蒙阴县**镇**村**号。曾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1月15日被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费县大队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来到南通市通州区**街道**村**组**号空地,发现被害人葛某某停在此处的苏F1****东风牌轿车的车门未锁、钥匙未拔,遂将该车窃走,欲无证驾驶该车回山东蒙阴老家。后其驾车从兴仁收费站上高速,行驶至如东东高速路口收费站出口时,无钱交纳车辆通行费人民币21元,欲冲卡被工作人员制止。经鉴定,涉案轿车价值人民币26833元。

当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拍摄的涉案车辆照片;

2.蒙阴县公安局联城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费县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曹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葛某某陈述;

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南通市通州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人身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

8.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鲍春红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南通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