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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周伦,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镇**村**组。2019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射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周伦在射洪市**镇**路**巷,采取剪断车电源线的方式,盗窃谢某某(女,29岁,本案被害人)停放在该处车棚里面的白色玉骑铃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射洪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在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2212元。

2019年12月1日晚,被告人周伦在射洪市**镇“鸿福小区”,采取剪断车电源线的方式,盗窃向某某(男,23岁,本案被害人)停放在该小区楼梯间的白色玉骑铃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射洪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在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2184元。

2019年12月2日晚,被告人周伦在射洪市**镇**路“盐井广场”,采取剪断车电源线的方式,盗得白色带红蓝色花纹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该车相关信息查找到该车主为廖某某(女,45岁,本案被害人)。经射洪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在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2245元。

2019年12月3日下午,民警在射洪市**镇“洪城夜市”附近将被告人周伦被挡获的玉骑铃电动自行车已发放向某某,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发放廖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伦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伦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萍

2020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周伦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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