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 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镇**村**组,住巴中市恩阳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巴州区滨河北路轩艺快捷宾馆,趁无人之际,盗走挂于大厅墙壁上的一台52寸长虹液晶电视,后以200元的价格将液晶电视卖给汪某某。经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人民币945元。
2.2020年4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巴州区滨河南路中段287号蓝夜娱乐会所,趁无人之际,将888号包间的一台55寸中视液晶电视盗走,后以300元的价格将液晶电视卖给陈某某。经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人民币1305元。
3. 2020年4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巴州区滨河南路中段287号蓝夜娱乐会所,趁无人之际,将 555号包间的一台42寸长虹液晶电视、666号包间的一台42寸TCL液晶电视盗走,后以120元的价格将两台液晶电视卖给李某某。经鉴定,被盗两台电视机价值人民币200元。
2020年4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再次到巴州区滨河南路中段287号蓝夜娱乐会所盗窃,被该会所的经营者常某某抓住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协议书、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白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英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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