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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Z32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主动到淮南市公安局毛集派出所投案,同年11月2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镇**农贸市场,将被害人宋某某放在其经营的冷冻食品店门口冰柜上面的OPPO牌手机盗走。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45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发还宋某某,现宋某某对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克国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镇**村**队***号。

2.诉讼、证据卷共计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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