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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二部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明光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7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明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明光市公安局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容及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8日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至本市**小区**大酒店内,盗窃“**”白酒一瓶。

2.2019年10月27日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至本市**路**饭店内,盗窃“**”白酒四瓶。

3.2019年11月4日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至本市**路**花园步行街新路烟酒店内,盗窃“**”棉柔七年白酒四瓶。

4.2019年11月18日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至本市**酒店旁边的**串串香店内,盗窃“**”三捆电线。

经明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白酒、电线等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贰仟零壹拾柒元整(¥201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前科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价格认证文件及送达回执等书证;

2.被害人钱某某、王某某、路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

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01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娟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住明光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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