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谢家集区*****新村车站*-*-*;2007年5月14日,被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2013年1月30日被假释;2014年10月16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撤销假释,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合并执行5年有期徒刑(未执行);2019年9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20年1月8日、2020年3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依法延长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周某甲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在本市多次流窜盗窃,事实如下:
1、2015年12月4日晚,被告人周某甲窜至淮南市田家庵区***西侧**专卖店内,趁店员不备,盗走一台三星905S3G-K07CN笔记本电脑;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脑市场价格为2554元;
2、2017年9月5日,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吴某甲(已判刑)窜至凤台县城关镇,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中学门口的一辆电瓶车盗走;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为3104元;
3、2017年10月15日,被告人周某甲窜至淮南市谢家集区世纪阳光***门口,将被害人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刀牌电瓶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为2538元;
4、2017年11月2日,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吴某甲窜至寿县城墙外**宾馆门口,将被害人吴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市场价格为2040元;
5、2017年11月5日,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吴某甲窜至淮南市田家庵区**车站终点站,盗窃一辆欧派电动车;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市场价格为1890元;
6、2017年11月6日,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吴某甲窜至淮南市谢家集区**村小区内,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黄色欧派电动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市场价格为1932元;
7、2017年11月17日上午,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吴某甲、张某甲(已判刑)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小区,将被害人耿某某停放在该小区*号楼*单元楼下的一辆电瓶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为1104元;
8、2017年11月19日,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吴某甲窜至淮南市谢家集区**村东区内,将被害人代某某的停放于该小区的一辆灰白色新大洲电动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市场价格为2548元;
9、2017年11月20日,被告人周某甲伙同李某乙(已判刑)、吴某甲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小区内,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该小区**号楼*单元楼下的一辆电瓶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为2407元;
10、2017年11月23日,被告人周某甲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小区内,将被害人李某丙停放在该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的一辆电瓶车盗走,该被盗电瓶车系被害人于2016年7月份购买;
11、2017年11月24日,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吴某甲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小区内,将被害人岳某某停放在该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的一辆摩托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摩托车市场价格为2594元;
12、2017年12月23日,被告人周某甲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小区,将被害人尹某某停放在该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的一辆电瓶车盗走,该被盗电瓶车系被害人于2016年底购买;
13、2017年11月26日,被告人周某甲伙同李某乙窜至淮南市潘集区田集****小区,将被害人杨某甲停放在该小区*号楼楼下的一辆电瓶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为3420元;
14、2017年12月27日,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张某甲窜至淮南市谢家集区***小区,将被害人李某丁停放在该小区*区**号楼*单元楼道内一辆超威牌电动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市场价格为1920元;
15、2018年3月4日,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吴某甲窜至淮南市田家庵区********小区,将被害人李某戊停放在该小区**号楼楼下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市场价格为2340元;
16、2018年3月6日晚上,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吴某甲窜至淮南市田家庵区****小区,将被害人廖某某停放在该小区8号楼下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市场价格为3240元;
17、2018年3月10日晚上,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吴某甲窜至淮南市田家庵区***南路****快捷酒店,将被害人贾某甲停放在该酒店门口的一辆蓝色新大洲牌电动车盗走;
18、2018年3月13日,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吴某甲窜至淮南市田家庵区****小区,将被害人孟某某停放在该小区*号楼楼下的一辆欧派牌电动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市场价格为1265元;
19、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吴某甲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新村小区,将被害人蔡某某停放在该小区内的一辆电动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市场价格为780元;
20、2018年6月4日晚上,被告人周某甲伙同邱某某(已判决)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小区,将被害人朱某甲停放在该小区E区5号楼1单元楼道内的蓝色绿源牌电瓶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为2407元;
21、2018年6月4日下午,被告人周某甲伙同邱某某窜至淮南市潘集区*****小区,将被害人魏某某停放于该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的红黑相间的雅迪牌电瓶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为1955元;
22、2018年6月5日晚上,被告人周某甲伙同邱某某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毕家岗**村小区,将被害人常某某停放在该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的白色雅迪牌电瓶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为1533元;
23、2018年6月7日晚上,被告人周某甲伙同邱某某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小区,将被害人平某甲停放在该小区*号楼*单元门口的玫瑰金色雅迪牌电瓶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为2542元;
24、2018年6月11日下午,被告人周某甲伙同邱某某窜至淮南市谢家集区****小区,将被害人李某己停放在该小区**号楼*单元门口的棕黑色祥龙牌电瓶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为2548元;
25、2018年6月11日,被告人周某甲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小区,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该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的一辆电瓶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为2520元;
26、2018年6月13日,被告人周某甲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山王镇***村小区,将被害人胡某某放在该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的一辆电瓶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为2040元;
27、2018年6月14日中午,被告人周某甲伙同邱某某窜至淮南市潘集区***小区,将被害人姚某甲停放在该小区*区**号楼*单元楼下的土豪金色爱玛牌电瓶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为2024元;
28、2018年6月22日下午,被告人周某甲伙同邱某某窜至淮南市谢家集区***小区,将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该小区*区**号楼*单元楼下的黑金相间的祥龙牌电瓶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为3298元;
29、2018年6月23日,被告人周某甲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小区,将被害人方某甲停放在该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的一辆电瓶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为1936元;
30、2018年6月24日早上,被告人周某甲伙同邱某某窜至淮南市谢家集区**小区,将被害人朱某乙停放在该小区**号楼*单元门口的黑白相间的祥龙牌电瓶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为1755元;
31、2018年6月24日下午,被告人周某甲伙同邱某某窜至淮南市谢家集区***新村小区,将被害人方某乙停放在该小区*区**号楼*单元楼下的香槟色的小刀牌电瓶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为3570元;
32、2018年6月26日下午,被告人周某甲伙同邱某某窜至淮南市大通区***小区,将被害人孙某甲停放在该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白色的新蕾牌电瓶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为3036元;
33、2018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邱某某窜至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新村小区,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该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的玫瑰金色万达牌电瓶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为2175元;
34、2018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邱某某窜至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村小区,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该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的蓝白相间的希尔顿牌电瓶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为2368元;
35、2018年7月3日早上,被告人周某甲伙同邱某某窜至寿县****小区,将被害人李某庚停放在该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蓝白色的金箭牌电瓶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为2279元;
36、2018年7月3日晚上,被告人周某甲伙同邱某某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小区*区,将被害人骆某某停放在该小区*号楼楼道内的雪青色爱玛牌电瓶车盗走;
37、2018年7月14日,被告人周某甲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小区,将被害人王某丙停放在该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的一辆电瓶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为2063元;
38、2018年7月21日,被告人周某甲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村小区,将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该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的一辆电瓶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为1534元;
39、2018年7月22日,被告人周某甲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小区,将被害人王某丁停放在该小区*座**楼楼梯间的一辆电瓶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为1943元;
40、2018年7月26日,被告人周某甲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小区,将被害人朱某丙停放在该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的一辆电瓶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为2392元;
41、2018年8月1日,被告人周某甲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小区,将被害人张某丙停放在该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的一辆电瓶车盗走;
42、2018年8月2日,被告人周某甲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小区,将被害人赵某甲停放在该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的一辆电瓶车盗走;
43、2018年8月12日,被告人周某甲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小区,将被害人苏某某停放在该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的一辆电瓶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为2944元;
44、2018年8月19日,被告人周某甲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小区,将被害人姚某乙停放在该小区*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的一辆电瓶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为2304元;
45、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周某甲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小区,将被害人马某甲停放在该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的一辆电瓶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为1225元;
46、2018年8月29日,被告人周某甲窜至淮南市田家庵区****小区,将被害人汪某某停放在该小区**号楼下的一辆电瓶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为2744元;
47、2018年9月18日,被告人窜至淮南市田家庵区**路“**KTV”南侧附近,将被害人赵某乙停放在出租屋楼下的一辆电瓶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为3016元;
48、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周某甲伙同段某某(另案处理)窜至淮南市田家庵区***附近的******小区,将被害人平某乙停放在该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的一辆电瓶车盗走;
49、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周某甲伙同段某某窜至淮南市田家庵区***街*区,将被害人石某甲停放在**号楼*单元楼下的一辆电瓶车盗走;
50、2019年3月8日,被告人周某甲窜至淮南市田家庵区***小区,将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该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的一辆电瓶车盗走;
51、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周某甲窜至淮南市山南新区****小区,将被害人杨某乙停放在该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的一辆电瓶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为1680元;
52、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周某甲窜至淮南市**镇***小区,将被害人吴某丙停放在该小区*期**号楼*单元楼道内的一辆电瓶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为500元;
53、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周某甲窜至淮南市**镇***小区,将被害人沈某某停放在该小区*期**号楼*单元楼道内的一辆电瓶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为2555元;
54、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周某甲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小区,将被害人钱某某放在该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的一辆电瓶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为2088元;
55、2019年6月7日,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刘某甲(另案处理)窜至淮南市田家庵区*****处大院,将被害人杨某丙停放在该大院**号楼楼道内的一辆电瓶车盗走;
56、2019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刘某甲窜至淮南市田家庵区****小区,先后将被害人刘某丙、韩某某停放在该小区*号楼楼下和*号楼楼下的电瓶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辆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分别为644元、966元;
57、2019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刘某甲窜至淮南市田家庵区****小区,先后将被害人王某戊、李某辛停放在该小区*座电梯口和*座电梯口的电瓶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辆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分别为2254元、1118元;
58、2019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刘某甲窜至淮南市田家庵区*****小区,将被害人方某丙、李某壬停放在该小区组团三*单元*号楼楼下和组团一**号楼楼下的电瓶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辆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分别为2880元、2345元;同日二人在该小区还盗走一辆电瓶车。
59、2019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刘某甲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小区,先后将被害人李某癸、芦某某停放在该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的电瓶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辆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分别为1723元、 2233元;
60、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刘某甲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小区,将被害人贾某乙停放在该小区黄楼*单元楼道内的一辆电瓶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为1796元;
61、2019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刘某甲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村,分别将被害人石某乙停放在该村*区*号楼*单元楼道口的一辆电瓶车和被害人顾某某停放在该村*区*号楼*单元楼道口的一辆电瓶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石玉军被盗的电瓶车价值为2520元;
62、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周某甲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小区,将被害人王某己停放在该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的一辆电瓶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为2619元;
63、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周某甲窜至寿县**镇****小区,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该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的一辆电瓶车盗走;
64、2019年7月6日,被告人周某甲窜至寿县**镇****小区,将被害人孙某乙停放在该小区*号楼地下室的一辆电瓶车盗走;
65、2019年7月6日,被告人周某甲窜至寿县**镇****小区,将被害人阚某某停放在该小区*区**号楼*单元楼下的一辆电瓶车盗走;
66、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周某甲窜至寿县**镇**小区,将被害人陈某丙停放在该小区**栋*单元楼道内的一辆电瓶车盗走;
67、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周某甲窜至寿县**镇****小区,将被害人周某乙停放在该小区**号楼*单元楼下的一辆电瓶车盗走;经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为2320元;
68、2019年8月4日夜,被告人周某甲窜至寿县**镇**小区,将被害人江某某停放在该小区**号楼附近的一辆电瓶车盗走;
69、2019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窜至寿县**小区,先后将被害人张某丁停放在该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和被害人卞某某停放在该小区楼道内的电瓶车盗走;经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辆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分别为2604元、1855元;
70、2019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窜至寿县**镇****小区,将被害人方某丁停放在该小区*号楼*单元楼下的一辆电瓶车盗走;经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为2609元;
71、2019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窜至寿县**镇****小区,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该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的一辆电瓶车盗走;经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为945元;
72、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周某甲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小区,先后将被害人王某庚、支某某停放在该小区**号楼楼道内的两辆电瓶车盗走;
73、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周某甲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小区,将被害人朱某丁停放在该小区*号楼*单元楼下的一辆电瓶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为2528元;
74、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周某甲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小区,先后将被害人李某子、程某某分别停放在该小区**号楼楼下、**号楼*单元楼下的电瓶车盗走,后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某子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为1653元;
75、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周某甲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小区,将被害人单某某停放在该小区*号楼*单元楼下的一辆电瓶车盗走;
76、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周某甲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小区,将被害人刘某丁停放在该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的一辆电瓶车盗走;
77、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周某甲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小区,将被害人曲某某停放在该小区**号楼*单元楼下的一辆电瓶车盗走;
78、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周某甲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小区,将被害人陶某某停放在该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的一辆电瓶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为2449元;
79、2019年8月4日,被告人周某甲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小区,将被害人万某某停放在该小区*区*号楼*单元楼下的一辆电瓶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为1430元;
80、2019年8月6日,被告人周某甲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小区,将被害人王某辛停放在该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的一辆电瓶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为3430元;
81、2019年8月6日,被告人周某甲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小区,将被害人田某某停放在该小区*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的一辆电瓶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为2387元;
82、2019年8月8日,被告人周某甲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小区,先后将被害人陈某丁、马某乙分别停放在该小区**号楼*单元楼下和**号楼*单元楼下的电瓶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陈多跃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为2387元;
83、2019年8月9日,被告人周某甲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小区,将被害人任某某停放在该小区*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的一辆电瓶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为3431元;
84、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周某甲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小区,将被害人辛某某停放在该小区*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的一辆电瓶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为1800元;
85、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周某甲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小区,将被害人王某壬停放在该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的一辆电瓶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为2837元;
86、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周某甲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小区,将被害人李某丑停放在该小区*号楼楼下的一辆电瓶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为3325元;
87、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周某甲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小区,将被害人史某某停放在该小区**号楼*单元楼下的一辆电瓶车盗走;
88、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周某甲窜至淮南市八公山区****小区,将被害人张某戊停放在该小区*号楼*单元楼下的一辆电瓶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瓶车市场价格为35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图片;2、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寅、穆某某、时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害人李某甲、吕某某、吴某乙等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周某甲以及同案犯邱某某、刘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频资料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前判刑罚未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天慈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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