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现住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份期间,在潍坊市寒亭区**街道**村孙某乙家中,周某某利用与孙某乙谈恋爱的机会,通过在网上找人制作假存单替换真存单的方式,盗窃孙某乙的储蓄存单二张并支取,面值分别为9000元、11000元,计20000元。案发后已归还。
2、2018年底的一天,在潍坊市寒亭区**街道**村孙某乙家中,周某某盗窃孙某丙(孙某乙祖母)的储蓄存单两张并成功支取,存单面值分别为20000元、30000元,计50000元。后被孙某乙家发现,案发前已全部归还。
2020年1月7日,周某某到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朱里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对被害人进行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储蓄存单二份;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孙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乙、孙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7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萍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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