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生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16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5日晚11时许,被告人周生驾驶其银灰色福田牌翔菱V1 型双排汽油轻卡车到林东镇朝阳湾村于海霞家中,将靡在院子内的一头灰色六岁口母驴盗走。盗窃后,周生用电绞盘将毛驴装上轻卡车,盖上苫布并卸掉车前后牌照,驾驶轻卡车行驶至巴林右旗宝日勿苏镇**村北侧( G305线)路边休息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巴林左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周生盗窃的毛驴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巴林左旗市场价格为人民币: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绳子、剪刀、钳子等37件物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照片、发还清单、检测笔录及照片、户籍信息、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生供述;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陈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及车辆照片、搜查笔录及住所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巴林左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周生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 刘美香
助理检察员 潘虹园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巴林左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及全部涉案财物(详见涉案财物移送清单)。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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