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4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在东莞市道滘镇**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镇**村**组**号。2018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东莞市**镇**区**有限公司员工宿舍**房内,趁被害人同宿舍的同事邱某某、潘某某睡之机,将邱、潘各自放在床上的两台VIVO手机(共计价值约2860元)盗走。2019年9月16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道滘镇百家网咖内将周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邱某某、潘某某的陈述,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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