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4月1日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本市**镇**路**巷1号楼梯间,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凯的牌电动车(约价值636元)盗走,后销赃。
二、2019年6月30日4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本市**镇**社区**区**巷5号楼梯间,将被害人何某某放在该处的一辆骏马牌电动车(约价值784元)盗走,后销赃。公安人员于2019年7月29日在**镇**社区将周某某抓获,于次日对其行政拘留十日。
三、2019年10月19日2时52分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本市**镇**社区**区**巷9号楼梯间,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约价值500元)盗走。
四、2019年10月19日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本市**镇**社区**路292号楼梯间,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时尚魅力牌电动车(约价值960元)盗走,后销赃。
五、2019年10月3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本市**镇**路**号一楼楼梯间,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步风者牌电动车(约价值990元)盗走,后销赃。
公安人员于2019年11月6日在本市**镇**路16号**公寓312房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破案后,上述被盗车辆均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罗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符策榕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六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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