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件号码:442825196807211338,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文盲,务农,住封开县**镇**居委会**路**号。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封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封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端午节前后至2019年9月16日凌晨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伙同符某甲(另案处理)多次在封开县**镇**店附近公路边、**墓附近公路边、省道S2**线**居委会附近公路边的工地盗窃堆放在工地的水泥和钢筋。盗窃所得的水泥和钢筋除部分水泥卖给符某乙外,其余部分均用于符某甲盖自家厨房用。2019年9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和符某甲准备再次在封开县**镇**村路段公路边的工地进行盗窃时被封开县**镇**村村民撞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陈述;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4、价格认定书;5、搜查、辨认、检查笔录;6、物证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军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量刑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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