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50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2016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5月31日刑满释放。2017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去到本区大石街**村**巷**号**房,通过剪断防盗网的方式进入该房屋内,盗去被害人张某某的一枚水晶戒指、一对银耳环、一条银项链。
同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去到本区大石街**村**街**号**房,通过上述方式进入该房屋内,盗去被害人丘某某的一块手表,两瓶香水,一双鞋子,项链、耳环、手镯、手链等首饰及若干张外币。
同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去到本区大石街**村**街**巷**号**房,通过上述方式进入该房屋内,盗去被害人林某某一对金耳环及现金人民币150元。
同日,被告人周某某去到本区大石街**村**街**巷**号**房,通过上述方式进入该房屋内,盗去被害人文某某的一套护肤品、一个灰色背包,项链、耳钉、手镯等首饰及现金人民币逾350元。
同日,被告人周某某去到本区大石街**村**街**号**房,通过上述方式进入该房屋内,盗去被害人麦某某一块手表,四件衣服及现金人民币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琬稀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2张。
3.依法扣押的赃物(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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