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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21978********,汉族,中专文化,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住湖北省建始县******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19时许,刘某某的加油卡忘记在八宝服务区加油站的加油机上,被后来的大车司机周某某捡到,周某某用捡到的加油卡在广南县八宝服务区、富宁归朝服务区、广西隆安服务区、广西伶俐服务区、广西横县服务区、广西贵港服务区、广西筋竹服务区盗刷柴油7次,盗刷柴油共计人民币9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加油卡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等材料;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证人徐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孟琼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71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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