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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37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1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乡**村**(现住广州市增城区**镇**村**房)。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37日被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个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017年5月2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个月,2018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阮某某、黎某某、祝某某等三人(均另案处理)经商量策划,由周某某驾驶其货车搭载同案人去到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创誉路广百骏盈物流园对出路段路边工地,同案人将被害人吕某某临时堆放在该处的一批建筑钢材用事先准备的钢钳剪断后,装上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的货车逃离现场。次日由周某某将该批被盗钢材(净重3010公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916.59元)运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钢铁市场以6800元的价格卖给了曾某某。

2020年7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货车、钢筋剪、绳子、赃款等物证;

2.户籍材料、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吕某某的报案陈述;

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7.电子证据、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华

2020年10月16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3册。

3.缴获的作案货车(粤A5H****)一辆、赃款现金人民币1000元、钢筋剪一把、绳子一袋,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量刑建议书》1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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