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19〕436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85********,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街**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某某乙”(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来到藤县**镇**村黄某某屋附近,进入黄某某屋盗走屋内的鸡共9只,并于次日7时许,将盗窃所得的鸡卖给覃某某,获得人民币810元。后周某某和“某某乙”平分上述赃款,周某某将分得的赃款人民币405元全部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经鉴定,被盗窃的鸡价值人民币1652元。

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因吸毒被抓获,主动供述其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成永先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