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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6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83********,汉族,小学文化水平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村**号,因犯破坏电力设施罪于2002年3月11日被惠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4年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来到**市场附近寻找目标盗窃车内财物,当其行至**镇**岭**号门前时,随机拉开一辆银色小轿车(车牌粤LBW****,车主黄某某)的车门,发现车门没有上锁,周某某进入车内,将被害人放在副驾驶位前工具箱内的8包黄色硬盒芙蓉王香烟及放在主驾驶位和副驾驶位中间箱子里钱包内的约5300元一起盗走,然后逃离现场。

2020年05月13日凌晨0时,民警在惠阳区**街道**岭一出租屋内将周某某抓获,并在其住处的衣柜内查获被盗现金4811元,在茶几上查获黄色硬盒芙蓉王香烟4包。破案后缴回部分被盗现金己退回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微

 2020722

附:1.被告人羁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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