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081983********,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04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1月27 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1年12 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 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至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将其内有人民币300元及多张银行卡的钱包盗走。后被告人周某某至成都市成华区和安二路23号的尚好伊家生活超市,通过刷卡套现方式,分三次盗走被害人张某某的工商银行信用卡里资金人民币19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有前科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平
检 察 官 朱鹏飞
2020年4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提讯提解证一张、换押证一套、
起诉书一式八份、电子卷宗光盘一张、视频光盘三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列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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