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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陕西省宁强县人,住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镇**村***号附*号。2018年12月14日因盗窃被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9日。2019年10月1日因盗窃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4日,2019年10月15日转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成都市温江区金府路东段“圣地亚家居”广场附近,将被害人祝某某停放于该处的1辆白色“玫瑰之约”牌电动自行车后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100元。

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涛涛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2645****、15680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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