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623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镇**村**组,住无锡市惠山区**镇**村**巷**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宣布刑事拘留,经核酸检测后,2020年9月14日被该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9月20日被该分局释放并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吴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周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至无锡市惠山区**镇**村**头**号,采用溜门入室的手法,窃得被害人吴某某放于卧室床上的一只黑色皮包。被告人周某某离开107号后将黑色皮包内现金4300余元取出,将黑色皮包丢弃于墙角,内有黄金项链、黄金手镯等财物,价值人民币23326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某某住处扣押人民币3700元,并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指认找到并扣押黑色皮包及包内财物。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600元。上述赃款赃物均已发还被害人吴某某。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调取的户籍资料、收条,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无锡市中恒誉金银首饰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无锡市惠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入户盗窃,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琦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无锡市惠山区**镇**村**巷**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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